关于制定霉菌毒素脱毒剂功能组饲料添加剂评价指南的声明

时间:2021-09-10    点击:945

关于制定霉菌毒素脱毒剂功能组饲料添加剂评价指南的声明

欧洲食品安全局-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专家组(EFSA-FEEDAP)

 

前言

2009年,欧盟委员会根据《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EC)1831/2003号条例)第6(3)条,通过了(EC)386/2009号条例,引入了一个新的饲料添加剂功能组,命名为“霉菌毒素脱毒剂:能够抑制或减少霉菌毒素吸收、促进霉菌毒素排泄或改变其作用模式的物质”,所属于工艺类饲料添加剂。应欧盟委员会的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需提供关于制定霉菌毒素脱毒剂评价指南的技术建议(EFSA-Q-2009-00894)。为此,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专家组按照《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EC)1831/2003号条例)第8条的规定,同时与行业专家进行了会议讨论,最终形成了此文件。本文件的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针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EC) 429/2008号条例)附录Ⅱ的补充要求;本文件的第二部分为针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EC) 429/2008号条例)附录Ⅲ的修改提案。

 

第一部分:霉菌毒素脱毒剂功能组饲料添加剂评价的补充要求

霉菌毒素脱毒剂包括两类:①可以抑制或减少霉菌毒素吸收、促进霉菌毒素排泄的添加剂;②通过修饰霉菌毒素化学结构来改变其作用模式的添加剂。通过直接作用于机体来缓解或部分缓解霉菌毒素毒性效应的物质(例如抗氧化剂)不属于此类添加剂。大多数工艺类饲料添加剂直接作用于饲料,因此可直接对其进行体外试验评估其效果,无需开展动物试验。但是,在工艺类饲料添加剂中,“霉菌毒素脱毒剂”和“放射性核素污染阻控添加剂”两个功能组添加剂对饲料本身的影响很小或没有影响,需要被动物摄入后才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开展体内试验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2 第二节:添加剂的标识、特性、使用条件以及分析方法

2.2.2 相关属性

2.2.2.1 化学成分

仪器分析方法如X射线衍射和差热分析可用于鉴定霉菌毒素吸附剂(如黏土)的表面特性。

2.4 添加剂的理化和工艺特性

2.4.1 稳定性

对于工艺类饲料添加剂,其稳定性一般通过其维持的作用效果来表征。尽管对霉菌毒素脱毒剂而言,这种方法也是可行的,但通过监测霉菌毒素脱毒剂活性成分变化来表征其稳定性更为实际。

2.5 添加剂的使用条件

2.5.1 建议用途

一些霉菌毒素脱毒剂的作用是非特异性的,而另一些霉菌毒素脱毒剂仅作用于特定霉菌毒素,因此霉菌毒素脱毒剂产品应明确说明其适用的霉菌毒素种类。

2.6 分析方法和参考样品

商品饲料中霉菌毒素的含量应低于2002/32/EC或2006/576/EC指令/建议规定的霉菌毒素限量水平。因此,必须证明霉菌毒素脱毒剂的使用不会干扰饲料中霉菌毒素的含量测定从而违背上述指令/建议的监督目的。

3 第三节:添加剂的安全性研究

如果霉菌毒素脱毒剂是通过改变霉菌毒素的化学结构来发挥作用,则应考虑添加剂和霉菌毒素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对靶动物和消费者安全的联合作用。

3.1 添加剂对靶动物的安全性研究

如果霉菌毒素脱毒剂是通过改变霉菌毒素的化学结构来发挥作用,则应通过适宜的毒理学试验来考察添加剂和霉菌毒素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对靶动物安全的联合作用(参见第3.2.2节)。如果为酶或微生物类霉菌毒素脱毒剂,在确保添加剂自身安全性的前提下,只需考察霉菌毒素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对靶动物的安全性。

3.1.3 相互作用

对于主要通过吸附作用发挥活性的霉菌毒素脱毒剂(例如粘土),该类添加剂的使用可能会影响饲料中关键营养素的利用率。因此,应评估这类脱毒剂可能降低饲料中营养素、微量营养素和其它添加剂在动物体利用的程度。当然,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对所有的营养素/添加剂进行考察,建议监测粗蛋白、锌、视黄酯或生育酚酯、硫胺素或吡哆醇以及抗球虫药(如果靶动物包括家禽/兔子)的表观消化率。此类研究应采用霉菌毒素脱毒剂产品的最高推荐剂量,可在开展耐受性/有效性评价试验时进行。

3.2 添加剂对消费者的安全性研究

3.2.1 代谢和残留研究

对于通过改变霉菌毒素化学结构发挥作用的脱毒剂,应鉴定其作用霉菌毒素产生的主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占总代谢产物的10%以上),鉴定试验可通过体外研究进行,同时最好鉴定多个反应时间点的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另外还应鉴定所有具有潜在毒性作用的次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当脱毒剂作用霉菌毒素产生的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具有潜在毒性作用时,需要提供相应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在动物组织/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3.2.2 毒理学研究

对于通过改变霉菌毒素化学结构发挥作用的脱毒剂,其毒理学研究的补充要求如下:应比较霉菌毒素主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与母体霉菌毒素的经口毒性大小以评估其毒性。选择的毒性终点应包含相应霉菌毒素的特征性毒性效应。根据经口毒性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代谢、残留和其它毒性研究。应评估霉菌毒素主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的遗传毒性。

4 第四节:添加剂的有效性研究

霉菌毒素脱毒剂通常不会影响饲料的特性,而是在动物摄入后发挥作用。因此,只有通过体内试验研究才能充分证明其有效性。试验日粮中霉菌毒素的含量不得超过官方规定的限量水平。有效性研究应采用拟申报新饲料添加剂的最终产品形式进行试验。应明确添加剂适用的霉菌毒素种类和靶动物,并阐明其作用方式(抑制或减少吸收,促进排泄或改变霉菌毒素的作用模式)。体外试验研究是筛选潜在霉菌毒素脱毒剂的一种手段,同时可以考察霉菌毒素脱毒剂的作用方式。但是,体外试验研究不能充分模拟消化道条件以及靶动物的种属和代谢差异,因此不能用于评价霉菌毒素脱毒剂在生产实际中的有效性。至少应提供三项具有显著效果的体内试验研究结果来证明霉菌毒素脱毒剂在最低推荐剂量下的有效性。研究应至少在两个不同的地点进行。由于不同动物肠道对霉菌毒素的吸收率、胃肠道微生物降解霉菌毒素的能力以及饲料中霉菌毒素的限量水平等均存在差异,因此不能将某类靶动物的试验结果外推至其它靶动物。对于适用于除鱼类以外的所有动物种类的霉菌毒素脱毒剂,应至少在三类主要动物(家禽、单胃哺乳动物和反刍动物)中进行有效性研究。在每类动物中,应包含2002/32/EC或2006/576/EC中规定了饲料中霉菌毒素限量水平的相应动物类型。对于适用于鱼类的霉菌毒素脱毒剂,需要对鱼类(特别是鲑鱼)进行专门研究。霉菌毒素脱毒剂对实验动物的有效性通常不能作为评价其对靶动物有效性的基础。

研究中所用饲料的霉菌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002/32/EC中规定的黄曲霉毒素B1 和2006/576/EC中规定的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和伏马毒素 B1+ B2在相应种类/类型动物饲料中的限量水平。对于未制定限量水平的霉菌毒素(如T-2和HT-2),日粮中相应霉菌毒素水平不得对靶动物产生不良影响。
    有效性试验中,霉菌毒素污染饲料最好采用霉菌自然污染的饲料。如果有合理原因,也可以使用人为添加霉菌毒素的饲料。但自然污染的饲料中通常为多种霉菌毒素混合污染,因此,制备人工污染霉菌毒素的饲料时,应同时添加多种霉菌毒素。不管是使用天然污染还是人工污染霉菌毒素的饲料,均需对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和B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雪腐镰刀菌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伏马菌素B1+B2、T-2和HT-2等的含量进行分析。对于规定了限量水平的霉菌毒素,开展相应脱毒剂产品有效性研究时,试验设计至少应包括两组:一组饲喂霉菌毒素污染饲料(对照组);另一组饲喂霉菌毒素污染饲料+相应霉菌毒素脱毒剂。对于没有规定限量水平的霉菌毒素,为了确保饲料中设定的霉菌毒素污染水平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还应设置一个不含相应霉菌毒素(低于或接近分析方法的检测限)的空白饲料对照组,饲料配方应与其它两组一致。另外,试验用饲料配方应符合一般原则且营养均衡。霉菌毒素脱毒剂的体内有效性试验一般被视为短期研究。在动物组织/产品中霉菌毒素代谢达到稳态之前,不应开始监测任何终点评价指标。在所有情况下,采样前动物适应期不应短于7天。如果进行平衡试验研究,采样期至少5天,应采集粪/尿和血液样本。采集组织样本前,动物仍需按试验设计要求采食含霉菌毒素的污染饲料。动物数量和处理重复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关于如何开展有效性试验研究,请参阅靶动物耐受性和有效性研究技术指南(Technical guidance on tolerance and efficacy studies in target animals)。通常情况下,霉菌毒素及其代谢产物或其它相关生物标志物在粪/尿、血液/血浆/血清、组织或动物产品(牛奶或鸡蛋)中的浓度,应作为评价霉菌毒素脱毒剂有效性的终点指标。终点评价指标的选择应根据霉菌毒素和靶动物种类,考虑评价指标与毒素暴露的相关性,以及是否具备特定基质中相关评价指标的分析方法。生产性能指标也应在有效性评价结果中进行报告,但不能用于证明霉菌毒素脱毒剂的有效性。


第二部分关于修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EC) 429/2008号条例)附录III的提案

以下为欧盟动物饲料添加剂和产品专家组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EC) 429/2008号条例)的修改提案,其中增加了霉菌毒素脱毒剂产品评价的要求。

1. “工艺类添加剂”的补充内容

1.2 第二节添加剂的成分、特性、使用条件及分析方法

对于“霉菌毒素脱毒剂”,除了在2.5.1中列出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对添加剂作用的霉菌毒素种类进行明确规定。对于“霉菌毒素脱毒剂”,除了第2.6列出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表明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干扰饲料中霉菌毒素的分析测定。

1.3 第三节添加剂的安全性研究

对于改变霉菌毒素化学结构发挥作用的脱毒剂,在安全性上应同时考虑添加剂与产生的霉菌毒素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对靶动物和消费者的联合作用。

1.3.1.3 相互作用

对于通过吸附作用发挥活性效应的脱毒剂,应提供证据表明脱毒剂的使用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动物体对营养素、微量营养素和其它添加剂的利用。

1.3.2 添加剂对消费者的安全性研究

1.3.2.1 代谢和残留研究

对于通过改变霉菌毒素化学结构发挥作用的脱毒剂,应鉴定霉菌毒素的主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以及具有潜在毒性作用的次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如果脱毒剂的使用产生了具有潜在毒性作用的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则应提供相应代谢产物/降解产物在动物组织/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1.3.2.2 毒理学研究

对于通过改变霉菌毒素化学结构发挥作用的脱毒剂,应比较霉菌毒素主要代谢产物/降解产物与母体霉菌毒素的经口毒性大小来评估其毒性。选择的毒性终点应包含相应霉菌毒素的特征性毒性效应。根据经口毒性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代谢、残留和其它毒性如遗传毒性研究。

1.4 第四节添加剂的有效性研究

大多数的工艺类添加剂旨在改善或稳定饲料特性,通常不会对动物产生直接的生物学效应。但工艺类添加剂中的“霉菌毒素脱毒剂”和“放射性核素污染阻控添加剂”对饲料本身的影响很小或无影响,一般需经动物摄入后才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开展体内试验研究来进行评估。

 

霉菌毒素脱毒剂

应陈述并证实其作用方式(抑制或减少吸收、促进排泄或改变霉菌毒素作用模式)。体外试验研究结果可为证明作用方式提供依据。有效性应通过体内试验研究(通常为短期试验)进行评价,同时试验应在脱毒剂适用的相关靶动物上进行。不论适用的靶动物种类(鱼除外)的数量,应提供至少三项对相关终点评价指标有显著影响的体内研究结果来证明脱毒剂的有效性。试验用饲料中霉菌毒素含量不能超过2002/32/EC和2006/576/EC中规定的相应动物种类配合饲料中各霉菌毒素的限量水平。

 

转自:MAFEC 中国农业大学饲料分析中心

翻译:范瑞祺、张婉君、罗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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